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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  
    • 敬请阁下仔细阅读此客户协议,因其总领和约束您与 AFA Markets 之间的交易。
     
       
    1. 介绍  
    • (1) 本合约适用于我公司(AFA Markets)与客户(是指「贵方公司」、「贵方」、「贵方本身」)达成的所有交易。 贵方应认真阅读此协议,包括产品模组、合约细则、附属文档,风险披露通知书、以及我方已提供或即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档。 贵方应注意,尤其是用斜体突出显示的条款和第 9、第 13、第 15、第 21 及第 23(2) 条,这些条款处理明显的错误、保证金、贵方违约时我方享有的权利、不可抗力事件、以及贵我双方发生争议时我方享有的权利。


      (2) 本合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排除或限制我方根据「证券期货法(第289章)」或 「FSA 条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并且若本协议与「FSA 条例」发生冲突时,以「FSA 条例」为准。


      (3) 本协议于我方为贵方开立帐户之日生效,或者于我方通知贵方推出新协议之日生效,并且新版协议取代贵我双方之前就同一议题达成的任何协议。 该日期之后进行的各类交易都遵循本协议条款规定。


      (4) 本协议的某些字词与表述与第 28 条陈述具有相同意义。

     
       
    2. 我方提供的服务  
    • (1) 本协议设立了贵我双方订立交易的基础,并适用于执行日或之后达成或未付清的所有交易。 贵方需要就我方同意提供的任何服务,与我方订立进一步的协议,我方同意的除外。

      (2) 贵方在此认可:无论贵方是否以信用方式与我方交易,就贵方帐户设定的任何限制或贵方支付的任何数目的保证金都不会对贵方的潜在交易损失有任何限制。 贵方对我方的财务责任可能超出任何信用等级或就贵方帐户设定的其他限制。 详情请参阅风险披露通知书的第一段。

     
       
    3. 贵我双方的交易  
    • (1) 我们以贵方的委托而非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我方以贵方受托人(而非任何未披露人员的代理)参与每笔交易。 即,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任何场合下我方均将贵方视为客户,贵方必须直接、亲自履行贵方每次订立的交易项下的义务,无论贵方是否直接与我方交易或透过代理进行。 若贵方的行为与其他人员相关或者代表该方,无论贵方是否向我方确认该人员,我方均不承认其作为我方的间接客户,我方拒绝对其承担任何义务,以书面形式同意的除外。


      (2) 我方与贵方的交易建立在简单执行的基础上,除非我方书面同意,我方有权以顾问或在独立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贵方在此同意: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我方不承担下列任何义务:


      (a) 确定贵方的任何交易的适当性;
      (b) 为贵方监控任何交易或就此提出建议;
      (c) 保证金缴付通知;或者

      (d) (「有限风险交易」条例或「FSA 条例」要求的情况除外)结束任何贵方已启动的任何交易,即使我方之前已提出此类建议,或者采取了与该交易或其他交易相关的行动。 除非另外特别约定,否则我方不对贵方承担最佳执行的义务。


      (3) 若贵我双方的交易建立在简单执行的基础上,贵方无权要求我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投资建议,或者做出任何观点声明以激励贵方启动特定的交易。 我方有权自行决定提供实际市场讯息、市场新闻和市场评述,然而,我方没有透露此类讯息的义务,而且在我方提供此类讯息的事件中,贵方同意并认可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如果,尽管贵我双方的交易仅限于简单执行,我方雇佣的交易员提供了任何交易工具的观点声明(无论是应贵方请求或其他此类声明),贵方同意交易员无须就贵方对该声明的依赖承担任何责任,该声明也不构成投资建议。


      (4) 当我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与贵方交易时(例如以顾问身份行事),我方可能提供的任何投资建议要遵循「顾问服务产品模组」条例。


      (5) 贵方就此认可:贵方依据我方提供的建议或讯息行事时,贵方可能发生收益或损失,而贵方同意:若我方无欺诈、故意拖延或疏忽行为,对于由因我方提供或未提供任何建议或讯息而导致的后果产生的任何损失,我方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贵方认可并同意: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我方不主动提供任何建议或向贵方推荐与任何交易相关的行动,并不代表我方建议贵方不采取与该交易相关的此类行动(或者任何行动)。


      (6) 贵方认可:在我方就任何交易提供建议时,作为联营公司或者与他人合伙的我方,几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协定等利害关系,或者与关联的交易工具有实质关系。 在我方向贵方提出交易处理建议时,我方可能在进行有竞争或立场相对的交易,或者代表另一客户、联属公司或我方处于该基准交易工具相反的的位置。


      (7) 尽管存在第 3(3) 至第 3(6)条,而贵方同意对于简单执行的交易,贵方同意依赖自身判断启动、结束,或者抑制启动、结束与我方的交易,并且就简单执行和我方作为顾问的交易,若我方无欺诈、故意拖延或疏忽行为,则对于因我方提供的任何讯息或建议的不准确性或存在错误、或者建议的不适当性,包括且不限于:与贵我双方交易相关的讯息与建议,给贵方造成了任何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直接、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或者由于贵方未能获取任何预期利润而发生的机会或利润损失)、费用、支出或赔偿,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然而,依据我方有权废止或结束任何在本协议特定环境下订立的任何交易,因此类不准确性或错误而订立的任何交易都将继续有效,并在所有方面对贵我双方有约束力。


      (8) 贵方认可合约细则中包含的讯息只是指示性的,在贵方启动或结束一个交易时可能会不准确。 贵方在开立帐户之时收到当前的合约细则的复本。 当前的合约细则是在我方网址上显示的、可以随时更新的版本。 我方的政策是不向客户再次发行合约细则的列印复本,除非客户特别要求。


      (9) 我方不对本协议其他地方所包含的限制或责任有所避让,对于因我方就交易的建议造成的任何损失,我方最大的责任金以佣金的四倍或交易的可支付差价限额为限。


      (10) 贵方在与我方交易之前应获得关于贵方应负责的所有的佣金、差价限额、费用、支付的利率的明晰解释。 这些支付项目影响到贵方的业务纯利润(如果有的话)或者会增加贵方的损失。

     
       
    4. 提供报价  
    • (1) 应贵方请求,根据第 4(2) 和 4(3) 条规定,我方为各次交易提供较高和较低数目的报价。 此类数目是基本市场上的卖出/买入价,或者是我方的卖出/买入价,适用于该基础之上的细节包含在合约细则之中,或者在请求时从我方的交易商处获取。 佣金的收取如下:
    • (a) 当向贵方报出基础市场的卖出/买入价时,我方将根据第 5(5) 和 7(9) 条收取佣金;以及
    • (b) 当向贵方报出基础市场的卖出/买入价,其差额将是市场差价(存在基础市场时)与我方差价的差值,除非我方以书面形式给出相反通知,不向贵方收取额外的佣金。
    • 贵方认可: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市场差价在内的差价,可能或一定非常之大,与合约细则上的示例数目不同,对差价数目并无限制。 贵方认可:当贵方交易结束时,差价与交易启动之时相比有所变化。 对于在基础市场关闭之时进行的交易,或者没有基础市场时进行的交易,我方报出的数目反映了我们认为它是当时在交易工具中的市场价格。 贵方认可:这样的数目由我方合理地自行设定。 我方的报价并不担保在基础市场报价的特定百分比之内,我方报价差额反映了我方对主导市场条件的观点。
    •  
    • (2) 遵循第 4(6) 和 21 条规定,贵方有权在我方的正常交易时间内随时就希望启动或结束的契约请求报价,从而启动或结束全部交易或任意部分。 我方无义务但有权自行决定在正常业务时间之外就交易相关的交易工具提供报价、接受或代为发盘启动或结束此交易。 对于我方不予报价、限制报价数量、或者适用于我方报价的其条件,我方对此类交易工具给出通知,但是此类通知对我方没有约束力。
    • (3) 遵循第 4(2) 条规定,我方有权以电话方式口头报价、或者透过网际网路交易平台、我方的移动交易平台或者我方随时通知贵方的其他类似方式报价。 我方对每个交易工具的较高或较低报价(无论是透过电话、网际网络或其他方式)并不表示以这些方式启动或结束一次交易的发盘。 关于我方已报价的特定的交易工具的交易,贵方发盘启动或结束此交易时,该交易即告启动。 我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合理地接受或拒绝贵方发盘,直到交易已执行或者我方得知贵方的发盘已收回。 仅当我方已经收到并接受贵方发盘时,交易才启动或结束。 我方接受启动或结束交易的发盘以我方对其条款确认为证据。 任何电视、文本服务或在我公司网址公开页面上给出的价格仅是指示性质,仅用于展示目的。
    • (4) 如果在贵方发盘启动或结束交易被接受前,而我方认识到贵方发盘之时不符合第 4(5) 条设定的因素,我方保留拒绝贵方以报出价格发盘的权利。 然而,如果我方在认识到贵方发盘不符合第 4(5) 条设定的因素之前已经启动或结束了这次交易,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自始废止此交易,或者以当时主导价格结束之。 但是,我方有权自行根据情况启动或结束此交易,尽管不符合第 4(5) 条设定的因素,这种情况我方约束贵方启动或结束此类交易。
    • (5) 第 4(4) 条所指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 (a) 必须得到我方电话口头报价、或者透过我方的网际网路交易平台、我方的移动交易平台或者我方随时通知贵方的类似电子报价方式;
    • (b) 报价一定不能以「仅为指示性质」或类似方式表述;
    • (c) 如果贵方得到电话报价,致电人必须是我公司雇佣的代理员,贵方的启动或结束交易发盘必须在得到报价的那次电话交谈中给出,并且给出报价的代理员必须在贵方给出启动或结束交易发盘之前通知贵方,发盘经我方确认接受后,报价不再有效;
    • (d) 如果贵方未得到电话口头报价、或者透过网际网路交易平台、我方的移动交易平台或者我方随时通知贵方的类似电子报价方式获得报价,贵方必须在在报价有效期内给出启动或结束交易的发盘;
    • (e) 报价必须没有明显的错误;
    • (f) 当贵方发盘启动交易时,关于要启动的交易的股票数目、合约或其他单位必须不小于最低要求数量或不大于正常市场总量。
    • (g) 当贵方发盘结束公开交易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时,贵方发盘结束的部分和依然保持公开的部分(如果我方接受贵方的发盘)一定不能小于最低要求数量;
    • (h) 一定不能已经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 (i) 当贵方发盘启动交易时,贵方必须不能有违约事件;
    • (j) 贵方发盘启动或结束交易的电话、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交谈一定不能在我方收到并接受贵方发盘之前中断;
    • (k) 当贵方发盘启动结束任何交易时,交易的启动不得导致贵方超出任何信用级别或者对贵方交易的限制;以及
    • (l) 遵循第 4(2) 条规定,贵方必须在我方的该交易工具的正常交易时间发出启动或结束交易的发盘。
    •  
    • (6) 如果我方接收贵方的发盘,我方启动或结束的交易大于该交易工具的正常市场总量,就要遵循特殊条款和贵方在指定希望启动的交易的数量时约定的要求。 对于大于正常市场总量的启动或结束发盘,我方保留拒绝的权利。 我方等于或大于正常市场总量的交易报价不担保在任何基础市场和相关的市场报价的特定的百分比之内。 我方在贵方请求之时通知贵方特定交易工具的正常市场总量。
     
       
    5. 启动交易  
    • (1) 贵方透过「买入」「卖出」启动交易。 在本协议中,透过「购买」而启动的交易指「买入」,同时,在我方与贵方交易时,该交易是「好仓」或「多头仓位」,透过「出卖」而启动的交易指「卖出」,同时,在我方与贵方交易时,该交易是「淡仓」或「空头仓位」。
    • (2) 当贵方启动「买入」时,启动价位要高于我方对该交易的报出数目;当贵方启动「卖出」时,启动价位要低于我方对该交易的报出数目。
    • (3) 对于构成基准工具的股票数目、手数或其他单位,交易通常一定要进行。 在接受交易时,我方为其分配一合约编号,在我方根据第 12(7) 条确认各次交易之时通知贵方。
    • (4) 贵方启动的各次交易对贵方有约束力,尽管启动该交易时,贵方可能已超出任何信用级别或其他适用于贵方或与贵我双方交易相关的限制。
    • (5) 当贵方在基础市场上以卖出/买入价启动或结束交易时,贵方向我方支付以启动结束交易(如适用)价值的百分比计算出的金额(佣金),或者该金额按照等同交易工具、基础市场上的或以其他双方书面约定基础上的交易工具计算。 我方的佣金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然而若我方未通知贵方我方的佣金条款,则据网址上给出的标准佣金率收取,如果没有公布佣金率,按照启动或结束交易(如适用)价值的 0.3% 收取。
    • (6) 除非我方另行同意,贵方根据第 5(5) 在交易启动时到期的应付数额,必须在我方确定交易的启动价格时支付。
     
       
    6. 多项交易  
    • (1) 当贵方就特定的交易工具已启动「买入」(交易),以及随后贵方就同一交易工具启动「卖出」(交易),包括透过「停损单」或「限损单」等指令方式,若「买入」依然在启动之中,除非贵方向我方提出相反的指示(如果我方接受时它包括「强制启动」):
    • (a) 如果「卖出」指令的数额小于「买入」数额,我方把卖出发盘视为以「卖出」指令的数额部分地结束「买入」交易的发盘;
    • (b) 如果「卖出」指令的数额等于「买入」数额,我方把卖出发盘视为完全结束「买入」交易的发盘;
    • (c) 如果「卖出」指令的数额大于「买入」数额,我方把卖出发盘视为完全结束「买入」交易的发盘,而启动「卖出」仓位元等于剩余部分数额;
    •  
    • (2) 当贵方就特定的交易工具已启动「卖出」(交易),以及随后贵方就同一交易工具启动「买入」(交易),包括透过「停损单」或「限损单」等指令方式,若「卖出」依然在启动之中,除非贵方向我方提出相反的指示(如果我方接受时它包括「强制启动」):
    • (a) 如果「买入」指令的数额小于「卖出」数额,我方把买入发盘视为以「买入」指令的数额部分地结束「卖出」交易的发盘;
    • (b) 如果「买入」指令的数额等于「卖出」数额,我方把卖出发盘视为完全结束「卖出」交易的发盘;
    • (c) 如果「买入」指令的数额大于「卖出」数额,我方把买入发盘视为完全结束「卖出」交易的发盘,而启动「买入」仓位元等于剩余部分数额。
    •  
    • (3) 第 6(1) 和 6(2) 条不适用于有限风险差价合约。
    •  
    • (4) 对于根据本协议及任何「产品模组」条款而达成的交易,主轧差协议适用于贵我双方。
     
       
    7. 结束交易  
    • 未具日期的交易
    • (1) 遵循本协议以及任何为关联交易设定的规定,贵方有权在任何时间结束未具日期的交易,或此类交易的任何部分。
    • (2) 当贵方结束未具日期的交易时,如果贵方正在结束未具日期的买入交易,结束价位是我方报价的较低值,如果贵方正在结束未具日期的卖出交易,结束价位是我方报价的较高值。
    • 满期交易
    • (3) 遵循本协议以及任何为关联交易设定的规定,贵方有权在交易工具最后交易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结束公开的满期交易或者此类交易的任何部分。
    • (4) 各交易工具适用的最后交易日期的细节可以在合约细则中找到,也可以向我方的代理员索取。 贵方自行负责注意最后交易日期,或者根据情况注意特定产品的满期时间。 我方在其他讯息文件或宣传册中提供关于最后交易时间的讯息。
    • (5) 当贵方在交易工具的最后交易日期之前结束一个满期交易,如果是买入交易,结束价位是我方报价的较低值,如果是卖出交易,则是我方报价较高值。
    • (6) 如果贵方没有在最后交易日或之前结束合约的满期交易,遵循第 7(7) 条规定,我方在已经确定满期交易的结束价位之后立即结束贵方的满期交易。 满期交易的结束价位是交易结束之时或之前的最后交易价格,或者是官方收市价,或者是相应交易所给出的相应基础市场价(排除错误或遗漏);根据情况加上或减去 (b) 在该满期交易结束之时我方设定的差价。 我方为满期交易结束时设定差价的细则在我方的合约细节中给出,贵方可以索取。 贵方认可:贵方自行负责注意最后交易日期以及在满期交易结束时我方设定的任何差价或佣金。
    • (7) 若合约的满期交易超出正常市场总量,或者任何数目的此类满期交易的总数超出正常市场总量,则未在最后交易日期在基础市场结束时未结束的任何此类满期交易要自动滚入下一合约时期,除非我们决定合理地以结束价位元代为结束该满期交易。 当我方因任何原因将交易滚入下期时,原满期交易要在最后交易日期结束,并且结算到期,同时创建新的满期交易,我们正常的条款包含了此类结束和启动交易。
    • (8) 我方接受贵方的指示,自动将贵方的满期交易滚入下一合约期,使其不自动满期。 贵方有权要求我方接受关于特定满期交易或者将来贵方在我方启动的所有满期交易的指示。 贵方认可:贵方自行负责注意交易的下一次适用的合约期,并且注意实施交易滚入会导致贵方帐户的损失。 我方保留拒绝将一个或多个交易滚入下期的权利,除非贵方给予我方指示,如果我方决定合理地代为实施滚入下期,可能导致贵方超出任何信用级别或其他贵我双方交易的限制。
    • (9) 贵方认可:贵方的指示仅当我方同意各满期交易时才生效。 若我方未接受贵方的任何指示,依据第 7(7) 条,我方有权遵循第7(7) 条规定结束贵方的满期交易。 为避免疑问以及除非我方另行同意,任何因交易结束和重新启动造成的损失,在我方确定启动价位之时即到期且立即支付。
    • 通用规定
    • (10) 我方在特定环境下结束贵方一个或多个交易的额外权利在第 4(4) 条、第 8(1) 条、第 8(2) 条、第 9, 13(1) 条、第 15 条、第 18(4) 条、第 19条、第 21条和第 23(2) 条中列出。
    • (11) 我方保留集中处理客户结束交易指示的权利。 集中是指我方有权综合我方客户的指示作为单独的指令。 如果我方从客户整体最佳利益出发,我方将贵方的指示与其他客户的指示综合起来。 然而,偶然情况是,一旦贵方交易结束的指示被执行,集中会导致贵方得到不甚满意的价格。
    • (12) 遵循相关产品模组的规定,结束交易之时适当调整利率与股息:
    • (a) 贵方支付我方的金额是交易启动价位与交易结束价位的差值乘以包含具备下列条件的交易工具的单位数目:
    • (i) 卖出和交易结束价位大于交易的启动价位;或者
    • (ii) 买入和交易结束价位小于交易的启动价位;并且
    • (b) 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是交易启动价位与交易结束价位的差值乘以包含具备下列条件的交易工具的单位数目:
    • (i) 卖出和交易结束价位小于交易的启动价位;或者
    • (ii) 买入和交易结束价位大于交易的启动价位。
    • (13) 当贵方结束交易时,向我方支付第 5(5) 条列出的佣金。
    • (14) 除非我方另行同意,贵方根据第 7(12)(a) 条、第 7(13) 条和相应产品模组的规定应向我方支付的所有金额是正当的、应支付的,(如果尚未支付)在我方确定贵方交易的结束价位时立即到期,并且应当根据第 14 条支付。根据第 7(12)(b) 条我方应支付的总额依据第 14(4) 条结算。
     
       
    8. 交易过程  
    • (1) 在不损害我方按照第 12(4) 条依赖并进行与贵方代理商通讯权利的情况下,我方没有任何义务启动或结束任何交易,或者,如果我方合理地认为该代理商的行为已超越其权限,我方也不接受或根据通讯内容而行动。 如果在我方自行认为我方以当时我方的主导价格达成此交易或者认为此交易自始就无效之前,我方已启动了该交易。 第 8(1) 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理解为使我方承担义务征询声称代表贵方代理商的权限。


      (2) 如果我方合理地认为启动或结束任何交易不可行或者触犯了法律、条例、制度或条款,我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启动或结束任何交易。 如果在我方自行认为我方可以以我方当时的主导买入价(对于卖出交易)、或者买入价(对于买入交易)达成此交易或者认为此交易自始就无效之前,我方已启动了该交易。


      (3) 如果发生了一种这些条款或合约细则未能涵盖的情况,我方以诚信、公正的基础解决问题,在适当时,采取与市场惯例一致的措施。
     
       
    9. 明显错误  
    • (1) 如果任何交易包含或基于我方认为是明显或可以察觉的错误(「明显错误」),我方有权自始就废止它,或者修改此交易的条款,直到我方自行合理地认为该交易在订立之时是公平的。 在确定错误是否是明显错误时,我方要考虑任何相关讯息,包括而不限于,错误出现时基础市场的状态、讯息来源或发布存在错误或缺少透明度。 贵方负担的或者依据与我方订立的交易而受限制负担的任何财务责任不用于确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2) 若我方不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我方不对贵方因明显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索赔、要求或费用负责。

      (3) 若明显错误出自我方合理依赖的讯息来源(评论家或官方),若我方不存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我方不对贵方因明显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索赔、要求或费用负责。

     
       
    10. 无担保停损单和限损单  
    • (1) 我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贵方以特定价位启动或结束交易的指示(「停损单」或「限损单」)。 贵方有权规定适用的发盘:
    • (a) 直到下一次相应的基础市场交易结束,或者为了避免疑问,在基础市场交易结束之前(「当日指令」),这不包括基础市场隔夜交易期。 请注意当日指令如果以电话方式下达,则只能以方式下达;或者
    • (b) 直到在下达指令的二十四(24)小时之内贵方规定的时间;或者
    • (c) 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取消前有效指令」即 GTC 指令),为了避免疑问,这包括基础市场上的隔夜交易期。
    • 我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适用于规定时段的常规发盘。 贵方认可:我们的所有平台无法提供停损单和限损单,并且我方有权执行这些指令,无论时间长度如何,直到达到或超出所规定的与该指令相关的价位。
    •  
    • (2) 相应产品模组上设定了停损单和限损单(指令)如何执行的细节,以及该指令如何与其他顾客的指令集中处理的更多细节。 贵方应当确信完全明白这些细节。
    • 通用条款
    •  
    • (3) 贵方认可:当贵方下达停损单或限损单而我方接受时,贵方作为委托人在基础市场上与我方交易。 贵方进而认可:在我方尽力执行贵方的指令之时,其价位可能已经达到,假如已在基础市场上下达了指令,就不可能确定该价位已经达了何种地步。 因而,我方不担保贵方的指令在此价位执行,贵方认可:指令执行的时间和价位由我方合理确定。
    •  
    • (4) 贵方得到我方事先同意后(不会无理停止),在我方报价之前或在相应基础市场报价达到或超过相应的价位之前,贵方有权随时取消或修订停损单或限损单。 然而,一旦已达到该价位,贵方不能取消或修订指令价位,除非我方明确同意如此。
    • (5) 如果贵方启动交易、以及下达了与交易相左的停损单或限损单,则:
    • (a) 如果停损单或限损单被执行,这时可以结束或部分地结束交易,而贵方随后在停损单或限损单的价位尚未达到之前发盘结束该交易,我方视为取消相应的停损单或限损单。 贵方认可:当贵方结束交易时,贵方有责任通知我方相应的停损单或限损单是否继续有效,除非我方另行同意,停损单和限损单要被取消;
    • (b) 如果贵方仅结束交易的一部分,则该交易相应的停损单或限损单要调整至交易剩余的依然保持启动的部分,指令有全效;
    • (c) 如果交易是满期交易,并且贵方规定与交易相左的停损单或限损单正处于与满期交易启动价位相关的某一点,则停损单或限损单被固定在第一次启动时间和期满日期的规定价位上,并且在满期交易随后滚入下期之后不对其做调整。
    •  
    • (6) 为了确定要求我方执行停损单或限损单的任何条件是否成立,我方有权(而非义务)自行在任何先手市场、后手市场和一天拍卖期、在一天或其他时段搁置期、或者在任何其他我方合理地认为价格产生短暂扭曲时期内忽略任何价格。
    • (7) 我方保留处理和集中停损单的权利。 处理停损单可能意味著贵方的停止指令以不同的买入价(对于卖出指令)、或者以卖出价(对于买入指令)分批执行,结果贵方的交易以集中的启动与结束价位处理,这可能与贵方规定的价位有差别,也和单批单独执行停止指令而达到的价格有差别。 集中指令意即我方把贵方的指令与我方其他客户的指令综合起来作为单一指令执行。 如果我方合理地从客户整体最佳利益出发,我方将贵方的指令与其他客户的指示综合起来。 然而,偶然情况是,一旦贵方的停损单被执行,集中会导致贵方得到不甚满意的价格。
     
       
    11. 有限风险  
    • (1) 贵方有权要求我方启动「有限风险」交易,并要求适用于有限风险交易的特定截止价位。 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同意是否为贵方启动有限风险交易,贵我双方必须约定适用于该交易的特别价位。 贵我双方约定的价位根据基础市场条件和/或与贵方交易数量的不同有所不同。
    • (2) 除非有限风险交易已经在本协议之前结束,否则我方担保,若基础市场上的买入价(对于卖出交易)或卖出价(对于交易)达到或超出贵方规定的价位,我方以与约定的截止价位完全一致的价位结束有限风险交易。 若受担保的空仓截止交易因股票分红(以及任何我方根据产品模组或其他而制定的伴随价格调整),当概念性股息记入贵方帐户,我方保留从贵方帐户上扣除部分或全部概念性股息的权利,或者如果概念性股息尚未记入,则我方有权减少要记入的概念性股息。
    • (3) 若贵方已经启动了有限风险交易,贵方只能在我方同意(我方有权自行决定限制如此)自动结束情况下改变其价位,我方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有限风险偿金。
    • (4) 若贵方启动了特定交易工具的有限风险交易,并规定了如下时段 (i) 买入交易和贵方根据特定的交易工具、同一时段随后发盘卖出,或者 (ii) 卖出交易和贵方根据同一交易工具、同一时段随后发盘买入,我方在没有对方明确指示情况下,根据情况将卖出或买入交易视为结束有限风险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做为启动新交易的发盘。
    • (5) 当贵方启动有限风险交易时,贵方要支付我方交易启动和结束差价,以及贵方启动上限风险交易时要支付额外有限风险偿金;对于基于佣金的交易,贵方支付我方启动佣金和交易启动时的额外有限风险偿金,以及在交易结束之时支付结束佣金。 如果我方自行同意为贵方将交易改为有限风险交易,贵方向我方支付额外的有限风险偿金。 有限风险偿金在合约细则中设定、或者贵我双方约定、或者通知贵方,或者如果未向贵方规定数额,则是相应交易价值的 0.3%。
    • (6) 除非我方同意,根据第 11(5) 条贵方应支付总金额是正当的,必须在我方确定启动价位时立即支付。
    • 12. 通讯
    • (1) 必须由贵方或贵方代表启动或结束交易的发盘(包括停损单、有限风险指令或启动指令): 口头发出(电话方式或当面告知);透过我方的网路交易平台;透过我方的移动交易平台;或者我方随时规定的其他此类方式。 不接受传真、电子邮讯息件、文本讯息等启动或结束交易的书面发盘。 必须由贵方或代表发出非启动或结束交易的通讯: 口头发出(电话方式或当面告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邮递、传真);或者我方随时规定的其他此类方式。 如果以传真或邮递方式通讯,必须送达我方总部,如果透过电子邮件,必须发至我方当前为该目的而指定的地址。 任何此类通讯在我方实际收到时才能够被认定为收到。
    • (2) 如果我方已收到不符合第 12(1) 条的启动或结束交易发盘,我方仅自行接受或执行此类发盘,但是不对因任何错误、迟延或遗漏执行此发盘问题而使贵方蒙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赔偿或费用负责。
    • (3) 如果任何时候无论何种原因贵方未能与我方通讯、我方未收到贵方发出的通讯、或者贵方未收到我方根据协议发出的通讯,我方不予:
    • (a) 对因贵方的任何行为、错误、迟延、遗漏使贵方不能启动交易从而带来损失、赔偿或费用承担责任;以及
    • (b) 除非因我方的欺诈、有意违约或疏忽造成贵方不能与我方通讯,否则不对由于贵方的任何行为、错误、迟延、遗漏以及其他使贵方不能结束交易从而带来损失、赔偿或费用承担责任。
    • (4) 贵方认可并同意:任何贵方的通讯或代表贵方的通讯风险由贵方承担,贵方授权我方作为依据而执行,我方视之为已完全授权并对贵方有约束力,以及任何我方合理地认为由贵方发出、或者代表贵方的任何代理发出或经贵方正当授权的第三方发出的任何通讯(无论是否是书面形式)。 贵方认可:我方依据贵方的帐号和/或口令识别贵方,并且贵方同意:贵方不向任何贵方未正当授权的人员披露其细节。 如果贵方怀疑贵方的帐号和/或口令被任何其他人员得知或使用,必须立即通知我方。
    • (5) 贵方同意我方可能记录与贵方的电话交谈。 此类记录是我方独自享有的财产,并且贵方接受它们构成通讯证据。
    • (6) 贵方同意:对于通讯方面的异议(包括是否曾启动过交易),我方有权根据第 23(2) 条结束实际的或声称的交易。
    • (7) 我方要确认每一次为贵方启动的交易。
    • (a) 如果贵方透过我方的网际网路交易平台、我方的移动交易平台、或任何我方随时向贵方提供的电子平台启动或结束交易,贵方应收到一个列出交易细节的屏显讯息。 若贵方认为任何细节不准确,应在接到讯息一小时之内尽快连络我方。 屏显讯息不构成我方正式确认交易,我方会以电子邮件、邮递或传真等书面方式在该交易启动或结束的交易日次日或之前将确认发给贵方。 我方同时将交易确认发到网际网路交易平台,透过它我方提供仅贵方有权存取的更新声明。
    • (b) 如果贵方以口头方式告知我方启动或结束交易,我方以电子邮件、邮递或传真等书面形式确认交易。 任何此类确认将以电子邮件、邮递或传真等书面方式在该交易启动或结束(根据情况)的交易日次日或之前发给贵方或贵方指定方。
    • (c) 在没有明显错误情况下,贵方受任何确认内容约束,并且被认为已经认可确认内容,除非贵方尽快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我方相反的意见,(i) 在交易或声称的(对于屏显确认)交易一小时之内,或者(ii) 根据下面的第 12(9) 条贵方应收到确认之日算起两个交易日之内。 若贵方认为已经启动或结束交易,而我方未发出该交易的确认,我方不接受关于声称交易的洽询,除非: (i) 贵方在应收到而未收到确认之日两个交易日内通知我方;以及 (ii) 贵方可以提供声称交易的时间和日期细节。 若讯息同一交易的屏显讯息与随后的书面确认不一致,我方要根据可利用的证据合理地确定仓位。
    • (d) 我方定期向贵方提供帐户声明。
    • (8) 我方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文本讯息或电传与贵方通讯,贵方同意我方在任何时间致电贵方。
    • (9) 所有的通讯、文档、书面通知、确认和声明根据贵方开户时规定的或随行动电话后通知的地址、传真号码、行动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电传号码发至贵方或贵方指定方。 所有的通讯、文档、书面通知、确认和声明应被视为以适当方式提供:
    • (a) 若以邮递发至贵方最后通知我方的地址,将在交付邮递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b) 如果发至贵方最后通知我方的地址,立即送交该地址;
    • (c) 如果以传真、文本讯息或电传方式,俟我方经贵方最后通知的传真、行动电话或电传号码发出;以及
    • (d) 如果以电子邮件传送,在发往贵方最后通知我方的电子邮件地址之后一小时。
    • (10) 贵方总是负责保证通知我方当前的正确地址和连络方式细节。 贵方任何地址与连络方式细节的改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除非我方同意采用其他通讯方式。
    • (11) 尽管电子邮件、网际网路和其他形式的电子通讯经常是可靠的通讯方式,而电子系统并不是完全可靠或总是可以使用。 贵方认可并接受,因贵方未能或迟延收到我方讯息电子邮件、文本讯息,或者由于机械、软件、电脑、电信或其他电子系统故障而未能收到或迟延收到,决不会使通讯或相关交易失效或受损。 我方对于贵方未能或迟延收到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而直接、间接发生的任何损失赔偿,无论如何造成,均不承担责任。 而且,贵方理解并接受,我方向贵方发出的电子邮讯息件、文本讯息和其他电子通讯未加密,因此可能不安全。
    • (12) 贵方认可:电子方式通信未达到目的地、或者因各种原因比计划迟延等内在风险不在我方控制之内。 贵方接受并同意:因我方未能或迟延收到贵方发出讯息的电子发盘或电子通信,无论由于机械、软件、电脑、电信还是其他电子系统故障,决不会使发盘、通讯或相关交易失效或受损。 如果因任何原因我方未能接到贵方的电子发盘,我方会向贵方提供进一步的讯息,通知贵方可以另行电话发盘,我方尽量通知贵方,但不承担此类义务。
    • (13) 若贵方被许可存取我方的移动交易平存取台及/或我方的联机服务(为避免疑问,它向授权用户提供直接市场存取,并且与通常的报价分离以及经网际网路交易平台提供设施),则所有对此类服务的使用受本协议的约束,以及我方随时发行的移动交易与/或电子交易条款。
    • 13. 保证金
    • (1) 我方随时要求贵方支付保证金,除非我方事先明确同意,仅能以(我方银行帐户上)清算资金方式提供,除非根据单独的书面协议,我方接受其他资金作为间接的保证金支付。 如果我方接受非现金资产,我方有权在根据单独协议规定将该资产变现。 若任何适用的借方卡授权或其他支付代理无论因何种原因拒绝向我方转款,我方自行决定对依赖于或以收到该款项为前提的交易自始时视为无效,或者以当前主导价格予以结束,并由贵方承担废止或结束交易而产生的损失。 我方保留规定贵方支付方法的权利。
    • (2) 在根据第 13 条计算我方要求贵方支付保证金时,我方自行决定察看贵方与我方的仓位,包括与我方或我方联营公司帐户的仓位、或者包括任何贵方未实现净损失(即空仓损失)的任意一部分。 我方也注意到基础市场的条例,要求就任何交易或基础交易工具支付保证金。
    • (3) 如果讯息传送透过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文本讯息或电传传送书面要求,我方应尽快进行,而贵方应根据第12(9) 条被视为已经收到此通知。 在下面条件下我方也应向贵方提出要求: (a) 我方已留下讯息请求贵方连络我方,而贵方在讯息连络连络我方留下讯息的合理时间内未如此去做;或者 (b) 如果我方未能留下此类讯息,而是经努力试图以电话连络贵方(透过最后贵方通知的电话号码),但是未能就此号码与贵方连络上。 我方留下的任何请求贵方与我方连络的讯息,贵方应视为极端紧急,除非我方在留下讯息时另行说明。 贵方认可并接受:在第 13 条环境下构成合理时间的条件可能受到基础市场状态影响,并且根据该环境,该条件可能是微小事件,或者甚至是立即条件。
    • (4) 贵方有责任立即通知我方连络方式细节的任何改变,并提供另外的连络细节,保证我方在使用贵方通知的连络地址要求缴纳保证金而不能连络到贵方时(例如贵方旅行或度假)能够以此致电要求保证金。 对于贵方未能如此去做而造成或蒙受的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或赔偿,我方不负责任。
    • (5) 除非我方另行同意,贵方应在我方启动交易的交易日向我方支付我方计算出的、该交易要求的保证金。 该金额是正当的,应在启动交易时应立即支付。 我方如何计算延续的保证金要求的细节在合约细则中列出,可以向我方的代理员索取。 贵方认可:贵方有责任在所有时间注意贵我双方启动的交易所要求的保证金。
    • (6) 我方可能同意减少或放弃我方另行要求的交易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我方也可能同意允许贵方收回以前向我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 如果我方同意此类减少、放弃或允许收回保证金,我方有权在以后任何时间要求贵方支付进一步的保证金。 除非另会约定,我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贵方要求增加启动交易保证金。 此类保证金的增加是正当的,应在我方要求时立即支付,包括我方根据第 13(3) 条规定的合理要求。
    • (7) 当预备金和保证金缴纳通知到期,贵方仓位的高位运动使贵方不能再融资,我方自行决定要求支付预备金或保证金。
    • 14. 支付与抵消
    • (1) 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付款(第 11(6) 和 13(5) 条规定的正当的、应支付的除外)是正当的,在接到我方口头或书面要求时应立即支付。 贵方应支付所有付款,我方应全额收到,(a) 若在任何一天中午十二点之前提出,应在我方要求(包括我方根据第 13(3) 条规定的正当要求)发出的第二个交易日中午十二点之前支付;或者 (b) 若在任何一天中午十二点之后提出,应在我方要求(包括我方根据第 13(3) 条规定的正当要求)发出的第二个交易日下午四点之前支付。 为避免疑问,这些时间框架遵循任何基础市场的规定,此条例是我方就基础市场要求尽快支付保证金一事对贵方发出通知。
    • (2) 遵循以下第14(2)(b) 条规定,贵方应在 24 小时透过借记卡、直接支付、直接银行汇转全额支付 (例如透过 CHAPS 或 SWIFT 支付)。 我方一次或多次未行使坚持立即支付保证金的权利,并不是放弃或禁止行使该权利。 如果我方根据协议或任何交易接受信用卡付款,我方保留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 (a) 我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贵方以支票方式支付。 支票应是划线支票、可以向 AFA Markets 支付、或者我方可以通知贵方收款人,并且贵方的帐号应清晰标记有储备。 除非另行规定,结算保证金要求的支票应在英国清算银行开具。 贵方使用支票支付保证金时,我方可能拒绝将其视为出于第 15(1) 条的目的支付,直到我方已经在银行帐户上收到清算资金。
    • (b) 我方有权要求超过 $5,000 或其他币种等值数额的付款在 24 小时内透过银行全额汇转,并且自行要求在同一天到期的任何金额以清算资金支付到我方的银行帐户上,或者若付款在中午 12 点之后到期,贵方尽管已合理地努力付款但是未能如此的,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付款。
    • (3) 除非我方另行同意或规定,保证金付款及任何其他付款要求以美元付款。 当我方认为必要或贵方要求时,我方有权将款项转入贷方(帐户),或者以一种货币支付另一种货币。 换算按当时主导市场利率的1% 之内的汇率进行。
    • (4) 遵循第 14(5) 和第 14(6) 条规定和我方用此金额抵消保证金付款和例外费用的权利,记入贵贷方帐户未付清的款项在贵方要求时要汇转与贵方。 当贵方如此要求时,我方没有义务但是有权自行决定向贵方汇转。 然而产生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另行约定,记入贵方帐户。 此类款项在贵方提前通知我方时要返回到银行帐户,而非在特殊环境下我方自行决定考虑采用适当的其方方式。
    • (5) 在不损害我方根据第 14(1) 和 (2) 条要求付款的权利之下,我方有权将任何贵方帐户的借方余额抵消我方持有贵方的任何金额或其他贵方的任何其他帐户(贵方该帐户上可能有利息,包括任何联合帐户,持有我方联营公司的任何帐户)上的资产。 若任何损失或借方余额超出我方上述持有资产,无论我方是否要求,贵方必须立即支付。 贵方同时授权我方将我方持有的记入贵方联合帐户的总金额抵消联合帐户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贵方同时授权我方将任何借方余额、贵方持有的我方联营公司的帐户造成的损失抵消贵方帐户上的任何贷记(包括联合帐户)。
    • (6) 我方没有义务向贵方支付款项,如果这使贵方的贷方余额(运行损失减小)小于启动交易要求的贵方保证金付款。 依据第 14(5) 和第 15 条,贵方要求的应享有的款项以不迟传送传送于下一个交易日以邮件方式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至贵方。
    • (7) 对于贵方在正当日期未能支付的任何金额,贵方要付利息。 利息从正当支付日期算起每日积累,直到全额接到付款之日止,利率每一次按不超出中央银行基本利率 4% 收取,利息在要求时应支付。
    • 15. 违约与违约补偿
    • (1) 下列各情况构成「违约事件」:
    • (a) 贵方未能根据第 14 条向我方或我方的联营公司付款(包括保证金支付);
    • (b) 贵方未能履行对我方的义务;
    • (c) 贵方的交易、组合交易或由因贵方启动交易、组合交易产生的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失导致贵方超出了信用级别或其他交易限制;
    • (d) 如果贵方代表个人、贵方去世;
    • (e) 因贵方破产(若贵方代表个人)、清盘或因提名主管、司法主管或提名贵方或贵方任何财产(若贵方是公司)的接受人提起诉讼,或者如果贵方与贵方的贷方或任何类似方制订协定或形成联合、或者贵方发生类似的程式;
    • (f) 贵方在第 18 和 第 19 条下所做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
    • (g) 贵方不能支付已到期借债,或将来不能支付将来到期借债;或者
    • (h) 在我方合理地认为有必要或需要根据第 15 (2) 条保护我方自身或者其他所有或部分客户的情况下。
    • (2) 如果关联我方或我方的联营公司的贵方帐户发生违约事件,我方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不需要事先通知而采取下面的行动:
    • (a) 以基于主导报价或相应市场的收市价位结束贵方所有的或任何的交易,或者如果没有参考价,以我方认为公平合理的价位结束;
    • (b) 根据第 14(5) 条实施抵消权、保留任何资金、投资(包括任何利息和其他应支付付款)、或者贵方享有的其他资产,我方无需通知而以合理的方式确定价格出售这些项目,使用销售收益、减去销售成本和本条款保证的金额;
    • (c) 每次以不超出中央银行基础利率 4%的利率收取到期款项的利息,计息期为交易日结束时该笔出资的应交日前到实际支付为止;
    • (d) 如果贵方未能到期支付,将贵方未能支付的情况与事实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实或讯息通知贵方的夥伴、雇主、任何专门的规章部门或任何贵方关联的组织或我方认为与此超期金额有利益关系的个人。 贵方签定本协议即明确同意在列出的情况下对本资料的披露;
    • (e) 关闭所有或任何我方持有的、任何性质的贵方的帐户,拒绝与贵方达成进一步的交易。
    • (3) 如果我方根据第 15(2) 款采用了任何措施,除非我方认为不加通知而采取该措施是必要和需要如此,我方行使该权利之前尽可能合理地按步骤通知贵方。 然而,我方未采用该步骤并不使我方根据第 15(2) 条采取的措施无效。
    • (4) 遵循任何适用的 FSA 条例,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在贵方未能达到我方保证金要求或超出贵方帐户信用级别时,使贵方继续与我方交易,但是这取决于我方对贵方财务情况的评估。
    • (5) 贵方认可:如果我方允许贵方继续交易或允许贵方启动的交易依据第 15(4) 条保持启动,这可能导致贵方发生进一步的损失。
    • (6) 贵方认可并同意:在根据第 15 条结束交易时,我方有必要「处理」交易指令。 这会导致贵方的交易以不同的买入价(对于卖出交易)或卖出价(对于买入交易)分批结束,其结果是贵方交易总结束价位造成的进一步损失会记在贵方帐户上。
    • 16. 客户款项
    • (1) 任何我方从贵方收到的款项将以分立的委托帐户由我方持有,除非另行规定及 FSA 客户款项条例许可。
    • (2) 我方政策是不对我方持有的贵方的任何款项支付利息,因此,贵方签定本协议即认可:根据 FSA 客户款项条例或其他,贵方放弃任何利息权。.
    • (3) 若贵方的款项以分立帐户形式由我方持有,贵方同意:若贵方的帐户结余在至少六年时期没有运动(尽管有任何付款、收到费用、利息或类似项目),并且我方采取了合理的步骤而未能找到贵方,我方有权从分立帐户中松动释放客户款项结余。
    • 17. 赔偿与责任
    • (1) 因贵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因由于贵方向我方、第三方、特别是任何交易所披露了虚假的资讯或做出虚假声明,使我方直接、间接地产生了赔偿责任、损失或费用,无论性质如何,总是依据第 1(3) 条规定,贵方应赔偿我方,或者在我方要求时得到赔偿。
    • (2) 贵方要存取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保证不使电脑病毒、蠕虫病毒、软件炸弹或类似项目带入贵方用以存取我方网址的电脑硬体与软件。
    • (3) 无论存取贵方是否授权,因任何人使用了向贵方指定的帐号和/或口令存取贵方帐户,使我方产生/发生损失、责任、判决、诉讼、措施、被提起诉讼、索赔、赔偿和/或费用,贵方应以法律的最大限度赔偿全部,并且保护和使我方免于此类伤害。
    • (4) 在不损害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对于我方网址、系统、网路链接或任何其他通讯方式的迟延、缺陷或故障而使贵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我方不负责任。 若透过我方的网路使电脑病毒、蠕虫病毒、软件炸弹或类似项目带入贵方的电脑硬体或软件中,只要我方采取合理的步骤防止带入,我方不负任何合同或侵权责任(包括疏忽)。
    • (5) 除非法律禁止我方排除此类责任(例如因我方的欺诈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等损失),我方不负责由于我方根据此协议的任何行为、遗漏造成的任何间接的、特殊的、偶发的、惩罚性的、后果性的赔偿(包括而不限于商业损失、利润损失、未能避免损失、资料损失、资料损失或损坏、信誉或名誉损失)。
    • (6) 如果我方发现应对任何交易的损失或赔偿负责,除非法律禁止或限制,我方的赔偿责任最大金额限于佣金、贵方就交易而向我方支付的差价或应付款的四倍。
    • 18. 陈述和保证
    • (1) 贵方向我方陈述并保证:并同意根据环境在启动或结束交易时应向我方重复陈述和保证:
    • (a) 贵方在申请表及后来提供的讯息在各方面都真实、准确;
    • (b) 贵方经正当授权执行与递交本协议,从而启动交易、履行义务、以及采取必须措施授权执行、交付财产和履约;
    • (c) 贵方作为委托人达成协议并启动每一个交易;
    • (d) 任何代表贵方启动或结束交易的人员要经过正当授权才能代表贵方(对于公司),应代表贵方达成签订本协议才能代表贵方;
    • (e) 贵方得到所有法律要求的、关于本协议和关于启动与结束交易的政府或其他方的授权与许可,此类授权或许可具有完全效力,所有的条件在过去和将来都应服务于它们;
    • (f) 执行、递交和履行本协议和每一次交易不能违背适用于贵方的任何法律、法令、章程、法律附则或条例、以及贵方所在地的司法、贵方受约束或贵方的任何财产受其影响的任何协议;以及
    • (g) 除非例外环境,贵方不应向贵方对我方的帐户转款、或者不应要求该款项转至与开户表上或与我方同意的帐户不同的银行帐户。 每一次由我方约定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 (2) 本协议包含了与我方提供交易服务相应的各当事方的意思。 对协议的任何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贵方代表当事方、代表我方的授权人员签字。
    • (3) 在我方不存在欺诈、有意违约和疏忽情况下,对于我方网址性能、网际网路交易、软件或用于贵方特定目的的设备的适用性,我方不予保证。
    • (4) 贵方任何违反上面第 18(1) 条,使交易自始就无效,或者我方有权自行决定以我方当时的主导价格结束该交易。
    • 19. 市场滥用
    • (1) 我方或我方的联营公司经常透过类似的价位与其他机构联合规避责任。 我方如此做的结果是,当贵方启动或结束与我方的股票或交易工具相关的交易时,贵方的交易会透过我方的前进规避对该交易工具的基础市场造成扭曲性影响,此外会对我方自己的价格造成影响。 这会出现市场滥用可能性,此条款的功能是防止市场滥用。
    • (2) 贵方现在向我方陈述和保证,同意每次启动和结束交易时应重复陈述和保证:
    • (a) 贵方将来和过去未与我方启动或结束与特定股价关联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交易,即如此去做会导致贵方或与贵方合作的其他方暴露等于或超过相应公司应纳税金额的股价。 为此目的,应纳税利息水平是股票所上市的交易制定的实质时间主导价位;
    • (b) 贵方将来和过去未与我方启动或结束与下列情况关联的交易:
    • (i) 下达、发行、发布或其他类似事件;或者
    • (ii) 发盘、收购、合并或其他类似事件,
    • 贵方涉及或想要涉及其中;以及
    • (c) 贵方将来和过去未启动违反任何主要、次要立法或其他针对内部交易的法律交易。
    • (3) 如果 (i) 贵方已启动了违反上面第 19(1) 条的交易,或者 (ii) 我方合理地怀疑贵方会如此行为,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并且不承担义务通知贵方我方如此做的原因,在贵方启动交易时结束此交易或任何其他交易,同时我方自行决定:
    • (a) 如果是对贵方造成损失的一个或多个交易,向贵方实施交易的效力;或者
    • (b) 如果贵方已从结束交易得到利润,根据此条款将视之为无效,除非且直到贵方提出结论性证明贵方实际并未违反保证、及/或造成结束交易的怀疑是错误陈述。 为避免疑问,如果贵方没有从交易启动六个月内提出此类证明,贵我双方的所有交易最终无效。
    • (4) 贵方认可:贵我双方处理的交易是投机性交易工具,并且贵方同意:贵方不会启动关联到任何法人财务类型活动的交易。
    • 20. 信用
    • 贵方可以利用的信用协定细节在此类条款、条件与限制中列出并受其约束,它们将在单独的通讯中协商决定。 我方保留在任何时间修改约定的信用协定的权利。
    • 21. 不可抗力
    • (1) 我方有权以合理的观点确定紧急情况或已存在的例外市场条件(「不可抗力事件」),此时我方以正当的途径通知 FSA 并以合理的步骤通知贵方。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而不限于下列内容:
    • (a) 任何行为、事件或发生的事情(包括而不限于任何地震、暴力或内乱、任何政府、超国界团体或机关的产业措施、法规和条例),以我方的观点,在一个或多个我方通常处理交易的工具方面阻止我方保持有序市场;
    • (b) 任何市场的暂停或关闭、或者我方所基于、关联的任何事件的抛弃或失效、或我方的报价限制、被迫接受的限制、或此类市场或事件中的特别的或不寻常的贸易条款;
    • (c) 交易和/或基础市场的价位发生过分运动、或我方预见(合理地行动)发生此类运动;
    • (d) 任何传输、通讯或电脑设施的破坏与失效、电力中断、电子或通讯设备失效;
    • (e) 因任何原因,相应供应商、中间经纪人、我方的代理人或委托人、监管人、交易商、交易所、清算行、法规机构或自我监管机构未能履行其义务。
    • (2) 如果我方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采取下面的步骤:
    • (a) 提高贵方保证金要求;
    • (b) 以我方认为合理的结束价位结束所有或任何贵方启动的交易;
    • (c) 暂停或修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适用范围,仅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使我方不可能或无法遵从这些有问题的条款;或者
    • (d) 对特定交易修改最后交易日。
    • 22. 暂停与无力清偿
    • (1) 如果任何时间基础市场上任何形成交易的交易工具被中止,为保证金或其他目的,合约的价值将以中止之时折半报价,除非我方根据第 22 条重新估价。
    • (2) 若中止持续五个交易日,我方有权自行在中止期内任何时间施加结束日期和结束价位,它将是该交易的结束价位。 如果我方没有施加结束日期和结束价位,则无论是否是满期交易、无论合约是否已满期、无论是停损单或限损单,交易保持启动,直到中止期结束,或者直到交易工具关联的公司无法清偿或解散。 如果是满期交易,贵方应要求交易滚入下一合约期,直到中止解除后的第一个满期日期,除非根据上面的说明,与交易工具关联的公司被纳入外部管理或类似情况。
    • (3) 我方在任何时间保留如下权利:在交易的整个期间,当基准工具被中止而重新以此价格对交易估价及/或修改保证金率,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我方根据情况合理地决定、要求分别支付预备金或保证金。 如果交易在中止期结束后依然保持启动,为避免疑问,贵方已发出的任何指令要根据合理情况尽快执行。 我方不担保以第一可用的市场价执行该指令。
    • (4) 如果其交易工具代表交易主题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无法清偿或解散,无法清偿或解散之日将是该交易的结束日期。 结束价位是交易工具收到的、同一类型证券持有人所分配的价值。
    • 23. 洽询、投诉与争议
    • (1) 如果贵方要向我公司投诉,应立即向我方的客户服务部提出。 我方立即调查投诉,并完全根据投诉处理程式予以处理。 贵方可以在我方的网址上找到投诉处理程式,也可以索取。 如果贵方不满意我方调查结果或对其采取的措施,贵方有权提交我方的规章部进行进一步调查。
    • (2) 在不损害本协议中我方结束交易的其他权利下,我方与贵方就交易、声称的交易、与交易相关的任何通讯发生争议,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结束该交易,只要我方合理地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可以限制争议涉及的最大数量,并且我方就交易所涉及的随后价位运动不对贵方负任何义务。 如果我方根据此条款结束一个或多个贵方的交易,这样的措施不会损害我方主张的任何争议,该交易已经结束或者从来没有为贵方启动。 在我方采用可行的措施之后,会采用合理步骤通知贵方该措施。 当我方根据本条款结束一个交易或声称的交易时,交易的结束不损害贵方的权利:
    • (a) 在结束之前寻求与有争议或声称的交易或通讯相关的任何损失的补偿或赔偿;以及
    • (b) 此后任何时间启动新交易,只要根据本协议启动,要实行的目的仅为了计算任何相应的限制或向贵方要求的款项,要在我方审查争议事件或通讯是否正确的基础上进行。
    • 24. 杂项
    • (1) 我方保留在任何时间结束贵方帐户的权利。
    • (2) 我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与补偿是累积性的,我方行使或放弃任何权利或补偿不会排除或禁止实施任何额外的权利或补偿。 我方未行使本协议的权利不表示我方放弃或禁止行使该权利。
    • (3) 我方有权向第三方让渡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利益与责任,只要被让渡方同意遵守协议的条款。 根据第 12(9) 条规定,这样的让渡在贵方被认为收到通知的 10 个交易日之后生效。 贵方同意:在没有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贵方不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利益与责任。
    • (4) 贵方认可并同意:贵方从我方收到的资料资料各种发布讯息中的版权、商标、资料库和其他财产或权利(包括而不限于我方的价格)、以及网址的内容、宣传册和与我方交易服务相关、资料库中包括的或构成讯息的其他材料,依然是我方或任何被认知为所有者的第三方的专有财产。
    • (5) 贵方同意:贵方不许可或助长、并以合理的步骤防止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散布、重新发布或重新印制第 24(4) 条所指的讯息。
    • (6) 由管辖法院控制的任何条款(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因各种原因无法行使,该条款应可以从本协议中分离而不构成其中的部分,但是协议中剩余部分依然有效。
    • (7) 贵方负责支付所有正当税款、以及向税收机关提供与贵我双方交易相关的讯息。 贵方同意:如果我方就双方交易的税务处理向贵方提供讯息或表达观点,贵方不能完全依赖之,它并不构成税务建议。
    • 25. 修订与中止
    • (1) 我方有权随时经书面通知贵方修订此协议及后续的任何协定。 修订在贵方收到通知之后生效,或根据第 12(9) 条规定在贵方被认为收到通知的第10 个交易日后生效(除非情况不可行),它不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启动的交易。
    • (2) 在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暂停或中止通知之后,本协议及后续的协定立即暂停或中止,除非通知中另行规定。 对于协议或根据协议进行的交易已经发生的任何未付清交易、法律权利或义务所导致的任何义务,暂停或中止对其没有影响。
    • 26. 管辖的法律
    • (1) 本协议以及与贵方达成的各交易受英国法律和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管辖,但不透过专属管辖权解决管辖范围的相关争议。 第 26 条不能阻止我方在任何其他司法范围内向贵方提起诉讼。
    • (2) 如果贵方处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之外,法律程式送达贵方开户时的地址或随后通知我方的新地址时,英格兰的诉讼开始。 本条款不影响我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交诉讼的权利。
    • 27. 隐私与资料保护
    • (1) 贵方认可:贵方在我方开立帐户并且启动和结束交易时,要根据《1998资料保护法》向我方提供个人讯息。贵方同意我方以履行合约管理贵我关系的目的处理该讯息。 贵方同意:在法律要求时我方有权披露该讯息,并且在合理要求时可以向我方联营公司、FSA、及其它法规机关披露,以及与我方建立关系的介绍性经纪人,它们都可以是欧洲经济区以内或以外的人员/机构。
    • (2) 贵方授权我方或代表我方的代理,进行我方认为必须要或要求的信用与身份检查,包括随时要求贵方银行参考,而贵方同意在必要时支援我方得到该参考。 贵方认可并同意:这会导致贵方的个人讯息被传送至我方的代理,无论他在欧洲经济区之内或之外。 贵方同意:如果要求时应允许我方向我方认为寻求参考或诚信参考的人员提供贵方或贵方帐户的相关讯息。
    • (3) 贵方授权我方或我方的联营公司在任何合理的时间以电话或其连络他方式与贵方连络,从而讨论我方或我方联营公司业务的任何问题。 如果贵方不希望我方或我方的联营公司因此为任何直接市场活动而连络贵方,贵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或相应的联营公司)。
    • 28. 解释
    • 在本协议中:
    • (1)
    • 协议」是指本协议和所有附表、产品模组、合约细则、任何此处引用的附属文档及修订。 为避免疑问,本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之间实施的处理交易的客户协议;
    • 「联营公司」是指与一公司有关系(「本公司」),遵照公司法第 50 章定义的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遵照证券与期货法第 289 章定义的本公司的联营人员,或者根据金融顾问法第 110 章第 2(1) 节定义的公司的关联人员,或者根据英国公司法 1985 定义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 「商业日」英国公共节假日、银行休假日之外的日子;
    • 「买入」应具有第 5(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合约细则」指我方网址上公开页面部分,合约细节经常进行修订。 如果贵方没有存取过我方的网址,可以索取复本,然而请注意我方修改时不会通知贵方,所以无论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贵方负责注意当前的合约细则,适用于贵方启动或结束的任何情况;
    • 「结束价位」是指交易结束的价位;
    • 「佣金」应具有 5(5) 和第 7(9)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违约事件」应具有 15(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满期交易」指设定了合约时期的交易,最后满期交易自动到期;
    • 「不可抗力事件」应具有第 21(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强制启动」指特定交易工具的交易,贵方在该交易工具中已经有了一个启动交易,通常会导致两个交易交织在一起而互为不利,根据本协议第 6 条和/或适用于贵方的主轧差交易协议结束二者或其部分;但是我方接受贵方发盘启动第二个交易而不对第一个产生如此影响。
    • 「交易工具」是指任何股票、股份、期货合约、远期或期权合约、商品、贵重金属、汇率、利率、债务交易工具、股票或其他指数、以及我方在交易中处理的其他投资;
    • 「卖出」应具有第 5(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网络网路交谈」指双方透过交易软件、我方网址的用户页面、其他此类页面或者我方随时规定的方法进行交谈;
    • 「最后交易时间」指可以处理交易之前的最后一天(根据语境要求)及时间,在合约细则中列出或另行通知贵方,或者指在相应的基础市场上处理相关交易工具的最后一天及时间;
    • 「限制指令」应具有第 10(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可能是启动或结束交易的指令;
    • 「有限风险偿金」应具有第 11(5)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链节交易」指由于交易之间关系,我方同意不要求或不适用全额保证金的两个或多个交易;
    • 「明显错误」应具有第 9(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市场差价」指在基础市场上某个等值数额交易工具或相关交易工具中的交易的买入与卖出价之差;
    • 「 FSA」指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或代替 FSA 执行其事务的任何机关;
    • 「 FSA 条例」指 FSA 每次颁布的通知、方针、解释性声明及指令;
    • 「主轧差协议」指双向附表 A 列出的轧差协议,包括贵方根据该协议订立的交易,适用于贵我双方,在适用之时在相应的产品模组中列出特定的意义;
    • 「最低数量」是指某交易适用的最低数量、我方可以处理的交易工具的最低数目、合约或其他单位数量。多数在合约细则中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时,我方在贵方要求时通知贵方;
    • 「正常市场总量」指我方合理地认为在基础市场良好情况下,最大的股票股份、合约或其他单位数量的最大数目;
    • 「联机服务」应具有第 12(13)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即目前市场上所说的 「L2 交易商」;
    • 「启动价位」是指交易启动价位;
    • 「产品模组」是指产品特定的模组,它是协议的一部分,列出了适用于特定类型交易和 /或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以及任何的修订。 如果贵方同意其条款,就向贵方提供之前未交易过或提供过的特定交易类型的产品模组,然后产品模组有效,并在第一次交易或启动该产品模组管洽的交易开始日对贵方产生约束;
    • 「风险披露通知」是指我方向贵方提供的关于本协议交易的风险通知;
    • 「差价」应具有第 4(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包括市场差价(根据语境的不同);
    • 「停损单」应具有第 10(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可能是启动或结束交易的指令;
    • 「交易」是指各种交易工具(包括证券在内)的期货、期权、差价合约、各种即期或远期合约、或者组合交易工具,根据语境不同,可以指满期交易及更新交易,或两者之一;
    • 「更新交易」是指合约期不确定、不能自动到期的交易;
    • 「基础市场」是指已经或者正在进行交易工具(根据语境需要)的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
    • 「贵方讯息」指所有关于贵方的个人及财务资讯:
    • (a经贵方或联合帐户持有人、信用参考机构、防欺诈代理或其他组织等第三方那里获得;和/或
    • (b与贵方帐户相关或者透过贵方使用或管理帐户的途径、贵方的交易、贵方帐户的往来付款等方面确定。
    • (2) 参考:
    • (a) 条款是对本协议条款的引用;
    • (b) 议会法是引用经常修订的此类法律,得到巩固或重新实施(修改或未修改),包括根据该法案而制订的所有手段与指令;
    • (c) 任何时间与日期指新加坡的时间与日期;除非另行明确说明指其他国家;以及
    • (d) 根据语境要求,单数含复数意思,阳性含阴性的意思。
    • (3) 文档的优先发: 当协议主体与本协议的任何产品模组、附录或附属文档发生冲突时,从结构目的上讲,高低优先顺序是:
    • (a) 附表A
    • (b) 补充条款与条件(如适用);
    • (c) 产品模组;
    • (d) 条款与条件;
    • (e) 合约细则;
    • (f) 本协议中引用的任何其他附属文档。
    • 附表 A
    • 双向主轧差协议,用于交易所交易及相关交易,包括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中的所有交易
    • 双方达成的主轧差协议与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在同一日签定,是其构成部分,或者如果此附表在其签定之时不是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的一部分,在贵方接到附表 A 通知的10 个交易日后构成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的一部分。
    • 双方现在约定如下:
    • 1.协议适用范围
    • 1.1除非当事方在附表 A 或其他文档中另行约定并遵循下一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这些条款和特定条款,自条款执行之日起或之后适用于当事方指定的两个机构达成的每一个交易或未付清交易。对于第 (i) 、第 (ii)、(iii) 或 (iv) 段中的符合「交易」定义的交易,这些条款仅适用于定义中提及的特别指定的交易所。
    • 1.2这些条款、特定条款适用于每一受其约束的交易,加之条款的附表和此类条款的所有修订,共同构成双方的单一协议。当事方认可:所有适用于这些条款的交易达成所基于的事实是这些项目构成当事方的单一协议,这些交易在这些条款执行之日或之后达成。
    • 2.交易所结算或清算机构的条例
    • 2.1除非清算日期已到或已有效设定,否则当事一方没有义务进行付款,或者该当事方根据这些条款约束的交易进行规定日程的交付财产,只要是另一方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
    • 2.2除非当事方另行书面约定,如果当事方达成这些条款约束的交易而结束双方任何现有的交易,则依据交易的义务应在第二个交易达成之时自动且立即中止,除了这些中止交易所涉及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结算付款。
    • 2.3这些条款不应适用于任何这样的交易:只要使用就会与本协议的规定冲突或凌驾于之上,而相应的交易所或清算机构已经根据适用条例或法律开始使用此交易关联该协议。
    • 3.陈述、保证和合约
    • 3.1在这些条款执行之日,各方向另一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对于关联交易达成的的陈述和保证(第 3.1 条中的第 (v) 项),在达成这些条款约束的交易之日向对方做出陈述和保证: (i) 有权达成此协议; (ii) 达成协议的人员代表该方已经过正当授权;(iii) 本协议及其产生义务要约束该方、根据其条款对该方有强制力(遵循适用的衡平原则)、不会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的条款;(iv) 该方未发生过、也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以及(v) 该方以当事方和唯一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受委托人)达成这些条款以及约束的各个交易。
    • 3.2双方达成合约: (i) 该方在任何时间获得并遵守这些条款,并且尽其所能使所有的授权、许可、许可证、和同意书等保持全效,从而使该方履行自己在协议中的义务;以及 (ii) 该方在己方或己方关联的信用支援提供商发生违约或潜在违约事件时立即通知另一方。
    • 4.结束和清算
    • 4.1 如果在任何时间:
    • (i) 一方未能支付本协议到期支付款、交付任何到期财产或履行任何其他规定(包括受这些条款约束的任何交易),并且违约持续到接到另一方通知之后两个交易日;
    • (ii) 一方开始进行一种自愿事件或程式寻求或建议清算、重组、协定或联合、冻结财产、或延期付款、或其他类似的对自身或者因破产而产生的债务、无法清算、法规、监管类似法律(包括潜在地适用于无法清算一方的任何公司法或其他法规)的补救,或者为了指定己方财产或部分财产受委托人、接受人、清算人、监护人、管理人、监管人、检查人或其他类似的官员(均是「监管人」);采取任何法人措施而授权任何前述人员;以及在重组、协定或联合情况下,另一方不同意这些建议;
    • (iii) 另一方对该方开始进行一种自愿的事件或程式寻求或建议清算、重组、协定或联合、冻结财产、或延期付款、或其他类似的对自身或者因破产而的债务、无法清算、法规、监管类似法律(包括潜在地适用于无法清算一方的任何公司法或其他法规)的补救,或者为了指定己方或己方部分财产的监管人,这样的自愿事件或其他程式 (a) 未在五个交易日之内解散其机构或市场存在,或者 (b) 在该期限内未被解散,但是其状况是资产完全不足以弥补该事件或过程的费用;
    • (iv) 一方死亡、心智不健全、未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根据适用于该方的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法律规定;或者一方到期而未支付、或任何时候宣布到期而不能支付的债务和协议或交易工具证明的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正当的、应支付债务、一方的全部或部分所有物、财产由于提起的诉讼而被执行令、扣押令、传票、或任何的扣押令掌握;
    • (v) 一方或其信用支援提供商(或任何代理该方监管人或该方的信用支援提供商)不予确认、否认或拒绝任何本协议的义务(包括这些条款所约束的任何交易)或信用支援文档;
    • (vi) 一方根据本协议或任何信用支援文档做出或应做出的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和误导性质的;
    • (vii) (a) 任何一方或相应方的信用支援提供商自身有义务遵从或履行却未能遵从或履行任何适用的信用支援文档中规定的任何协议或义务;(b) 任何一方的信用支援提供商满期或在根据本协议完成所有义务之前停止完成该方在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包括这些条款所约束的任何交易),除非另一方书面同意这不构成违约事件; (c) 一方的信用提供方根据任何信用支援文档做出或应做出的陈述或保证证明是虚假的和误导性质的;或者(d) 第 4.1 条中的第 (ii) 至第 (iv) 或第 (viii) 中所指的事件发生在一方的信用支援提供商身上;
    • (viii) 一方已解散、或一方的存在所依据的正式注册被废止或结束,或者任何程式已启动寻求或建议一方解散、废止或结束该方的注册;或者
    • (ix) 双方之间发生业务项目违约事件(无论如何描述)、或者附表 1或其他文档规定的此类事件,
    • 则另一方(「非违约方」 )有权实施第 4.2 条中的权利,除了当事方书面约定可以如此(无论附表 1或其他文档是否约定),对于第 (ii) 或第 (iii) 段中规定的违约事件,适用第 4.3 条。
    • 4.2遵循第 4.3 条规定,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非违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根据第 4.4条款而规定结束清算日期和交易清算日期。
    • 4.3如果当事方已经约定,发生了第 4.1 条第 (ii) 或第 (iii) 段规定的违约事件应自动构成清算日期,而不需要任何一方做出任何通知,意在告知适用于第 4.4 条的规定。
    • 4.4在清算日期发生时:
    • (i) 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根据这些条款进一步付款或交付财产,依据本条款,这些条款自清算日起已不适合履行,并且此类义务应透过结算(支付、抵消或其他)清算金额而完成;
    • (ii) 非违约方应(自清算日起以合理可行的方式)确定(适当时打折)就这些条款所约束的交易的总成本、损失或收益(根据情况),在每一种情况下均以非违约方的基本货币为标价(并且,适当时包括任何议价损失、资金成本、或者非重复的成本、损失,或者根据情况,包括因套值与相应仓位的结束、清算、获取、履行或重建带来的收益);根据本协议因交易要求的付款和交付财产结束(假定已满足各适用条件,并且到期,适当时该市场公布的报价、或官方设定的结束价、相应的可利用的交易所或清算机构、或者直接进行,计算日期);以及
    • (iii) 非违约方应以上述方式处理成本或损失,若金额为正数以此方式确定收益,如果是负数和此金额的总数,产生单独的净正金额或净负金额,以非违约方的基础货币为标价(「清算金额」)。
    • 4.5若根据 4.4 条确定的清算金额是正值,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如果是负数,则非违约方向违约方支付。 非违约方应通知违约方清算金额,若应由该方支付,应在该金额计算之后立即支付。
    • 4.6除非双方在章程 1 或其他文档中规定,当按照第 4.4 条款发生结束和清算时,非违约方有权自行决定对双方当未完成的交易适用第 4.4 条条款,与这些条款约束的交易方式相同。
    • 4.7根据第 4.5 条或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一方对另一方的应支付金额在根据第 4.4 条或类似效力的法律结束与清算完成后交易结束之日以非违约方的基础货币支付,(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兑换成其他货币,兑换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适用时从对违约方的付款中扣除)。 该金额到期未付要计入利息,利率采用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上付款使用的货币在上午11:00点(伦敦时间)的隔夜存款利率,加上1% 的年利率(如果没有可用利率,非违约方有权选择合理的利率)。
    • 4.8为了计算,非违约方有权将具体金额以计算之时的汇率换算成任何非违约方基础货币币种。
    • 4.9根据 4 条,非违约方的权利应包括而不是限制或排除任何非违约方应享的权利(无论是协议,法律的运行或其他)。
    • 5.抵消
    • 在不损害任何权利或应得补偿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自清算日期发生、和清算金额确定之日起,将己方对另一方的拖欠(无论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现在或将来的,包括(如适用)且不限于清算金额和任何自清算日期起到期和应付的金额)抵消另一方对己方的任何金额的拖欠(无论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现在或将来的,包括(如适用)且不限于清算金额和任何自清算日期起到期和应付的金额)。
    • 6.货币赔偿
    • 如果一方(第一方)收到或收回的货币与另一方(第二方)就其承担的义务所应支付的金额不同,无论根据任何法院判决或其他方式,第二方应补偿第一方任何因第二方支付该金额使用了不同于正当支付的货币而造成的成本(包括兑换成本)和损失,并且应防止第一方受此损失。
    • 7.让渡与转让
    • 任何一方有权让渡、指派或转让自己的在本协议(包括这些条款所约束的交易)中的权利或义务、或者任何利息而不需要另一方的事先同意,或者声称如此,但是任何声称的让渡、指派或转让违反本条款时无效。
    • 8.通知
    • 除非另行约定,所有根据本协议而向一方发出的通知、指示和指令通讯应交到附表 1 中指定的(规定的)地址、电传(若有正当应答予以确认)或传真号码、个人、部门,或者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 除非另行规定,任何通知、指示或指令通讯根据本条款在收到时生效。
    • 9.结束、放弃权利和部分无效
    • 9.1任何一方有权随时提前 7天通知另一方结束本协议,在7天末生效;然而,除非这不会影响其他这些条款所约束的未付清交易,并且协议的规定继续适用,直到一方对另一方的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包括这些条款所约束的交易)。
    • 9.2一方仅能以明确的书面声明放弃本协议中应享的权利、权力、特权。
    • 9.3如果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法律或司法原因使得这些条款的规定违法或变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的规定或依据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力不得受到影响或损害。
    • 10.时间要旨
    • 时间是本协议的要旨。
    • 11.付款
    • 根据本协议一方应在同一天支付(或立即可使用)所有付款,以可以自由转移的资金转入另一方为该目的而指定的银行帐户。
    • 12.管辖法律和司法
    • 除非当事方在附表 1 中另行规定:
    • 12.1这些条款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管辖和解释。
    • 12.2对于任何诉讼,各方不可撤消地 (i) 一致同意英格兰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不可撤消递交英格兰法院的任何诉讼应,以及 (ii) 放弃任何反对随时将任何诉讼提交任何此类法院的意见,并且同意不主张将此诉讼提交不适合的法庭或者对该方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 12.3各方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就自身、收入和财产(无论用途或预期用途),不可撤消地完全放弃基于主权或其他基础的豁免,豁免来自 (i) 起诉, (ii) 任何法院的管辖权, (iii) 用于特定履约或恢复财产的禁令、命令, (iv) 资产附属品(无论判决之前或之后)以及 (v) 任何判决的执行或强制实施,该判决使该方、该方收入或财产可能在任何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诉讼中另有归属,并且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不可撤消地同意不在任何诉讼中主张该豁免权。 双方一般同意:对于诉讼,有权做出补救或启动与诉讼关联法律程式,包括而不限于服从、强制实施、执行诉讼结果对任何财产的的任何命令和判决。
    • 13.释义
    • 13.1在这些条款中:
    • 「基本货币」 是指对于一方来说附表 1 中规定的或双方书面约定的货币,或者若未能达成这种规定或协议,采用英国的法定货币;
    • 「信用支援文档」 是指对于一方(第一方)的担保、合约担保协议、保证金保证协议或文档,或者任何含有第三方义务( 「信用支援提供方」 ),或者属于第一方的,其他方收益的、支援第一方根据本协议所负的任何义务;
    • 「信用支援提供方」 在信用支援文档中定义;
    • 「监管人」 应具有第 4.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违约方」 是指发生了违约事件的一方或信用支援提供方;
    • 「指定办公室」 是指对一方与这些条款第 1 页的名字相同的办公地点,以及附表 1 中规定的其他办公地,或者双方出自本协议目的而约定了地点作为指定办公地点;
    • 「清算日」 是指根据第 4 条,非违约方在这一天开始结束并清算交易,或者结束和清算自动生效;
    • 「潜在违约事件」 是指会成为(经过一段时间,发出通知,做出任何决定)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
    • 「诉讼」 是指任何起诉、措施或其他关联本协议的行动;
    • 「特定交易所」 是指附表 2 中规定的交易所或其他双方根据第 1.1 条约定的 特定交易所 ;
    • 「交易」 是指:
    • (i) 在交易所达成或根据交易所条款达成的合约;
    • (ii) 合约要依据交易所的条例;或者
    • (iii) 根据或依据交易所条例而订立的一个合约,根据或依据交易所条例在适当时间接受清算,
    • 对于第 (i)、第 (ii) 和第 (iii) 三种情况,交易指期权、差价合约、各种商品、金属、财务工具(包括任何证券)、货币、利率、股价指数或其中几种的组合等各类即期或远期合约;
    • (iv) 一个交易是第 (i)、第 (ii) 或第 (iii) 中定义的交易的背对背交易;或者
    • (v) 任何其他当事方约定的交易即为交易
    • 13.2在这些条款中,「违约事件」指第 4.1 条中列出的事件;「清算金额」即第 4.4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非违约方」 即第 4.1 条中所给出的含义。
    • 13.3这些条款的各种参考是指:
    • 「交易日」 应被理解为这样的一天(非星期六或星期天):
    • (i) 关于任何金额付款的日期,以 (a) 任何货币标价(非欧洲货币单位或欧元),银行通常在该货币国在主要金融中心办理业务;(b) 以欧洲货币单位标价,由欧元银行公会(Ecu Banking Association)运营的欧洲货币单位清算结算系统(或者如果该清算系统结束运行,则由双方确定其他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或者 (c) 欧元标价,在伦敦或当事方选择的其他欧洲金融中心,通常都可以以欧元标价的付款结算;以及
    • (ii) 关于转移任何财产的日期,此类财产为符合市场上产生的义务而发生转移,在该市场上发生的义务就是转移财产;
    • 「条款」 或 「附表」 应理解为分别指称这些条款中的一条或一个附表,除非语境另行要求;
    • 「货币」 应理解为包含了金额单位;
    • 「负债」 应理解为包括任何支付或款项支付义务(无论现在或将来、实际或可能发生、从原理上讲或肯定如此、或者其他);
    • 「当事方」 是指贵方和我方,应理解为协议的当事方,并且应包括各自的继承人或许可的让渡人;「当事一方」应理解为在适当的语境中指称当事方的任意一方;
    • 关联信用支援提供方应理解为在本协议中其义务由信用支援提供方提供支援的一方;以及
    • 这些 「条款」 或 「本协议」 应理解为本附表 A,包括附表 1 和附表 2 是协议和条款,以及每次的修订、变动、增加或补充。
    • 附表 1
    • 1.协议适用范围
    • 下面每一种情况应是第 13.1 条第 (v) 段中定义的交易:
    • 所有交易在保证金客户交易协议中定义。
    • 2.附加违约事件
    • 不适用
    • 3.自动结束
    • 第 4.1 条第 (ii) 或第 (iii) 段中规定的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第 4.3 条的规定。
    • 4.指令交易的结束
    • 适用第 4.6 条的规定。
    • 5.通知
    • 我方向贵方发出的通知根据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第 12 条进行,贵方发向我方的所有通知要以邮递或传真传送至我方的注册地址; 标明首席执行官收。
    • 6.管辖法律与司法
    • 不适用
    • 7.基础货币
    • 不适用
    • 8.选中的欧元结算金融中心
    •  
    • 附表 2
    • 指定交易所
    • 下面的交易所是第 1.1 条中适用的指定交易所:
    • 根据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和该交易所随时指定的任何清算机构,我方同意达成场内交易的交易所,包括而不限于期货或期权。
    • AFA Markets
    • 2006 年 2月
    • 在未得到 AFA Markets 公司的书面许可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本文档的任一部分。AFA Markets 2006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  
    • 差价产品模组合约
    • 1.介绍
    • (1) 本产品模组表是贵我双方协议的一部分,它列出了 CFD 合约的交易专用的条款和条件。
    • (2) 除非另行规定,本产品模组中指称的条款也是主协议中指称的条款。
    • (3) 产品模组中以大写字母开始的词语和短语与合同中的意义相同,以下定义的除外。
    • (4) 除本产品模组中明确修订或规定之外,协议中所有的条款依然保持完全效力。
    • 2.无担保 CFD 止损单、限损单和启动指令
    • 下列子条款添加到第 10 条("非担保止损单、限损单和启动指令")的 10(1) ━ (7) 条之后:
    • 股价 CFD 合约止损单
    • (8) 如果我方收到股价 CFD 合约止损单或限损单,只要贵方持续满足第 4(5)(g) 条、第 (h)条、第 (i) 条、第 (j) 条、第 (k) 条和第 (l)条以及依据第 10(6)条、第 10(7) 条,当以下条件满足时,我方以根据第 10(3) 确定的价位,通过启动或结束(根据情况)止损单关联的交易而执行该止损单:
    • (a)当对做市股交易工具下达股价 CFD 合约止损单时,该做市股的买入价(对于卖出指令)或卖出价(对于买入指令)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价位;或者
    • (b)当对订购股交易工具下达股价 CFD 合约止损单时,该订购股已经在基础市场上以规定的价位或以高于规定的价位进行交易。
    • (9) 依据正在达到的第 10(8) 条的条件,我方在合理的时间执行止损单,其价位依据第 10 (7) 条基于与相应的交易等同的、第一手可得到的基础市场的交易价格(对于卖出指令是买入价格,对于买入指令是卖出价格)。贵方认可:第一手可得到□颞□i能与贵方规定的价位有差别,特别是基于做市股的股价 CFD 合约,此类指令的在基础市场出现较大运动时溜单非常显著。
    • 股价 CFD 合约限损单
    • 10) 如果我方收到股价 CFD 合约限损单,只要贵方持续满足第 4(5)(g) 条、第 (h)条、第 (i) 条、第 (j) 条、第 (k) 条和第 (l)条以及依据第 10(6)条,当基础市场的买入价(对于卖出指令)或卖出价(对于买入指令)规定的价格,并且保持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从而可以在合理可行的基础市场上执行该交易(基础市场上的交易的买入或卖出价格与该交易等同(包括数量))。
    • (11) 依据正在达到的第 10(10) 条的条件,我方在合理的时间执行限损单,其价位依据第 10 (3) 条基于与相应的交易等同(包括数量)的、第一手可得到的基础市场的交易价格。 贵方认可:第一手可得到价格可能与贵方规定的价位有差别(但是该价位不会比贵方的限损单价位差)。
    • FX CFD 止损单和限损单
    • (12) 如果我方收到外汇现货合约止损单或限损单,只要贵方持续满足第 4(5)(g) 条、第 (h)条、第 (i) 条、第 (j) 条、第 (k) 条和第 (l)条以及依据第 10(6)条、第 10(6)条、第 10(7) 条和第 10(13) 条,默示做法是,当我方报价的中间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价位,我方以根据第 10(3) 条确定价位(根据情况)启动或结束 FX CFD 合约,从而执行该指令。
    • (13) 对于任何 FX CFD 合约止损单或限损单,无论通过我方的网际网路交易平台或其它途径,我方将向贵方担任下面的选择: 任何指令的触发价位是 (a) 买入价(对于卖出指令)或卖出价(对于买入指令),或者 (b) 我方在第 10(12) 条中设定的报价的中间值。 若向贵方提供了该选择,而贵方专门选择了 (a) 选项或 (b) 选项,则贵方的所有的 FX CFD合约的指令根据自第 10 条的结余和贵方的选择执行。
    • 所有其它 CFD 合约止损单
    • (14) 如果我方收到CFD 合约(而不是股价 CFD 或 FX CFD)止损单,只要贵方持续满足第 4(5)(g) 条、第 (h)条、第 (i) 条、第 (j) 条、第 (k) 条和第 (l)条,以及依据第 10(6)条、第 10(7) 条,当我方的报价的的中间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价位,我方以根据第 10(3) 条确定的价位,通过启动或结束(根据情况)CFD 合约而执行该止损单。
    • (15) 依据正在达到的第 10(14) 条的条件,我方在合理的时间执行止损单,其价位依据第 10 (7) 条基于与相应的CFD 合约关联的交易等同的、第一手可得到的基础市场的交易价格(对于卖出指令是买入价格,对于买入指令是卖出价格)。贵方认可:第一手可得到价格可能与贵方规定的价位不同。
    • 所有其它 CFD 合约限损单
    • (16) 如果我方收到CFD 合约(而不是股价 CFD 或 FX CFD)止损单,只要贵方持续满足第 4(5)(g) 条、第 (h)条、第 (i) 条、第 (j) 条、第 (k) 条和第 (l)条,以及依据第 10(6)条,当我方的报价的的中间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价位,我方执行该限损单。
    • (17) 依据正在达到的第 10(16) 条的条件,我方在合理的时间执行限损单,其价位依据第 10 (3) 条基于与相应的 CFD 交易等同(包括数量)的、第一手可得到的基础市场的交易价格。 贵方认可:第一手可得到价格可能与贵方规定的价位有差别(但是该价位不会比贵方的限损单价位差)。
    • 各种 CFD 指令的取消与展期
    • (18) 对于在按季度或按月份市场上的满期交易的所有 CFD 合约,当贵方将该交易展期至下一个交易时段,该范围筹的指定交易的止损单和限损单也将展期,除非我方在交易展期之前收到贵方的取消或修订指令。 请注意止损单或限损单展期后,也要进行调整,使得符合 CFD 合约的启动价位,就象在前一时段止损单或限损单符合 CFD 合约的启动价位。 在第 9 段之后有一个如何运行实际例子。 不与指定交易相关的止损单或限损单在相应的合约期结束之时取消。
    •  
    • 3.CFD 费用
    • (1) 当贵方已启动了特定交易工具的卖出交易,我方保留向贵方转移任何我方产生的借入股票费用。 如果贵方不支付贵方启动 CFD 合约之后应付的股票借入费用,或者我方不能在基础市场上继续借入该交易工具(我方会通知贵方该情况),我方有权结束该交易工具的 CFD 合约并立即生效。 贵方认可:这会导致贵方在 CFD 合约方面发生损失。
    • 4.CFD 保证金
    • (1) 下列子条款添加到第 13 条("保证金")的 13(7) 条之后:
    • (8) 除非我方另行同意,在贵方启动 CFD 交易的交易日,贵方应向我方支付的保证金要求到期,金额是保证金百分比乘以合约价值。 在贵方启动 CFD 交易时,该金额已到期并应立即支付。 在 CFD 期间的每一个交易日:
    • (a)如果合约价值高于前一交易日的交易合约价值,贵方应支付额外的保证金,金额是增长部分乘以保证金百分比。
    • (b) 如果合约价值付于前一交易日的交易合约价值,到期的保证金要求应减去降低部分乘以保证金百分比。
    • (9) 当贵方结束了 CFD 交易,我方会根据第 13(8)(a) 条和 (b) 条将涉及 CFD 的金额向贵方说明,或者当贵方部分地结束了 CFD 交易,按比例地计的合适的百分比。
    • 5.CFD 调整、盘进与表决权
    • (1) 所有贵方仓位的调整要反映股息、利息和其它适用于特定交易的调整。 调整在计算之后要记入贵方帐户,以及/或者从贵方帐户中扣除,至少每月一次以及在贵方仓位结束之时,方法如下:
    • (a) 如果是卖出交易,即启动空仓,利息记入贵方贷方帐户;如果是买入,即多头仓位,要记入贵方借方帐户。
    • (b) 如果是买入交易,即多头仓位,股息要记入贵方贷方帐户。 如果是卖出交易,即启动空仓,记入贵方借方帐户;
    • (2) 如果由于下面第 5(3) 条("法人事件")的任何事件而交易工具可能进行调整,我方要确定的适当的调整,如果做出了调整,要将相关的 CFD 的数量和/或价值及/或数目进行调整(及/或调整至止损单或限损单的价位),使得:
    • (a) 反映公司之件发生前一刻稀释或浓缩效果,这是保持各方对于该 CFD 的权利与义务经济上对等所需要的。
    • (b) 将法人事件效应嫁接在相应基础市场上的利益相关方,自我方确定的日期生效,为避免疑问,调整是回溯性的。
    • (3) 第 5(2) 条所指的事件是交易工具(或者,如果交易工具自身是衍生性的,该交易工具的证券发行方)发行方的宣告以下任何条款:
    • (a) 股票的拆分、整合、重新分类、股票回购或取消、或者以红红利、资本化或类似发行方式在现在股东中自由发行;
    • (b) 向现有基础股票股东发行新增股、其它股本、或证券,按照该基础股票、证券股东相等比例授予收入发行方股息和/或清算收益付款权利,或者或者授予证券、权利、和股票发行与购买、认购或接受股票的保证,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付款(以现金或其它方式)每股不低于主导市场价格,由我方确定;
    • (c) 类似上面的任何其它股票事件、或者无论暂时的或长期的对股票的市场价值有稀释和浓溶效果的事件;或者
    • (d) 类似上面的任何事件、或者无论暂时的或长期的对非股票的任何交易工具的市场价值有稀释和浓溶效果的事件。
    • (4) 任何 CFD 的数量和/或价值及/或数目的任何调整以合理方式确定,它是结果性的,对贵方有约束力。 如果贵方持有的 CFD 多头仓位(买入),受到法人事件影响,我方给予通知、以及对公司事件引起的措施或调整提供参考意见。 如果贵方是空仓(卖出交易),我方要采取任何由我方决定的措施合理地应对。 我方根据本条款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通知任何的调整或修订。
    • (5) 若出现一家公司的盘进发盘,我方可以在该发盘结束日期之前任何时间通知贵方我方以该公司的交易工具结束 CFD 交易。 通知的日期是结束日期,结束价位即我方通知的价格。 本条款中指称的"发盘"、"盘进"、"结束日期"在《盘进与并购城市代码》中赋予,该文档会随时修订。 我方以必需的程度将这些表述(合理地)用于非英国股票交易所的类似事件。
    • (6) 贵方认可:我方不向贵方转移相应基础股票或其它交易工具的表决权,或者允许贵方影响我方或我方的代理实施表决权。
    • 6.股息与利息
    • (1) 我方每日对 CFD 估值,计算利息金额,每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包括电子方式):它适用于以相等的价值买入基准交易工具的仓位所需要的金额。 利差正常情况下适用于多头仓位和空头仓位。 只有贵方的 CFD 保持启动,要计算利息金额并按日积累。
    • (2) 在适用时,要在贵方的帐户上计算在基准交易工具分红日贵方持有的未结仓位。 除非贵方另有约定,股息调整一般是新加坡纳税人应收的净股息金额(不包括减扣税),该纳税人在新加坡基准交易工具中持有等同的仓位,应收股息反映了非新加坡交易工具的正常(交易)惯例。
    • 期货 CFD 和期权 CFD
    • (3) 当已分红或支付的任何交易工具的特定股息大得超常、或者应支付日期即分红日期异常地早或迟(每一种情况下都涉及该交易工具在上一年的股息支付),我方有权做出适当的调整(包括回溯性调整),调整至该交易工具关联的期货 CFD 或期权CFD的启动价位和/或交易数量、以及/或者调整之该交易工具关联的期权 CFD 的敲定价格。
    • 7.CFD 不可抗力事件
    • (1) 下列子条款添加到第 21 条("不可抗力")的 21(1) (l) 条之后:
    • (f) 当贵方启动基准交易工具关联的股票交易,而基准股票不能借入,使我方不能以套头防止该交易导致的损失,我方将此类事件视为不可抗力。 股票自起始就是不可借入的,或者我方的经纪人或代理借入不能从我方收回我方已经借入的股票。 在这些情况无论何时发生,我方保留采取第 21(2) 条中列出的措施。
    • 8.CFD 产品模组定义
    • " CFD " 或 " 差价合约 "是这样一种类型的交易:它可以未具日期 CFD 或满期 CFD,该合约的目的是保证利润或避免任何名目的财产因价值、价格、或我方指定的指数或要素的波动而导致的损失,但是特别地惯排除任何在我方的单独产品模组中处理的任何交易。 CFD 的类型包括而不限于:外汇 CFD、期货 CFD、期权 CFD、股价 CFD 和股票指数 CFD;
    • " 合约价值 "指贵方从概念上买入或域出的交易工具的股数、手数或其它单位乘以下面项目之后的数值,(i) 交易工具在基础市场上交易时,要乘以当前基础市场的市场中间价,如果基础市场已结束,乘以前一日收盘交易价; 或者(ii) 当没有基础市场时,乘以目前我方对该交易工具报价的中间值;
    • " 法人事件 "的意义在上面第 6(2) 条中赋予;
    • " 汇率 "是指(关于贵方希望买入或卖出外汇 CFD合约的两种货币)贵方以该比率声明买入第一种货币的一个单位,或根据情况卖出第二种货币的一个单位;
    • " 满期 CFD "指设定了合约时期的 CFD 合约,最后满期交易自动到期;
    • " 外汇 CFD "或"" FX CFD "是一种形式的 CFD,它有汇率价值变化的风险,但是不能由此交付或接收任何的货币;
    • " 期货 CFD "是指一种形式的 CFD,它有期货合约价值变化的风险。 它不是在任何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合约,贵方不能由此而交付或接受任何交易工具;
    • " 保证金百分比 "是指保证金的百分比,要求贵方在贵方启动 CFD 时支付,在 CFD 交易期内维持保证金,我方每次会通知贵方该数值,或者在合约细则中列出;
    • " 做市股 "指非订购股的股票,一般不是电子指令驱动的报价;
    • " 订购股 "是指经常使用电子指令或通过 SETS 或 SESSOP 撮合系统交易的股票;
    • " 期权 CFD "是指一种形式的 CFD,它有期权价格变化风险; 它不是已交易期权,贵方不能执行期权或贵方被执行期权,它不能导致贵方任何交易工具的收购或处理;
    • " 股价 CFD "是一种形式的 CFD,它有股价变动风险。 它不是买入或卖出任何数量股票的协议,不会导致任何的股票交付。 CFD 所基于的股票工具可以是订购股票或做市股;
    • " 股票指数 CFD "是指一种形式的 CFD,它有股票指数价值变动风险。 它不是买入或卖出任何数量股票的协议,不会导致任何的股票交付;
    • " 未具日期 CFD "是合约时期不确定、不能自动满期的 CFD。
    • 9.按季度或按月份满期 CFD 止损单和限损单展期实例
    • 假如贵方持有 7 月份原油满期 CFD 多头仓位(买入),细节如下:
    • 启动价位: 5800
    • 止损单价位: 5600(止损长度 200 点)
    • 限损价位: 5900(限损长度 100 点)
    • 当前结束价位: 5744
    • 当前中间价位: 5750
    • 贵方已规定我方在 CFD 满期时以同样价位将止损单和限损单展期至 8 月份合约期。 当前中间满期 CFD 8 月份价位是5600 ,是 7 月份合约中间价的150 点折扣 (5750 - 5600 = 150)。 贵方的满期 CFD 从7 月份展期至 8 月份反映了该折扣, 列出如下:
    • 满期 CFD 7 月份结束价位: 5744
    • 满期 CFD 8 月份启动价位: 5604 (8 月份合约当前市场价位加上相应的 AFA Markets 差价
    • 修订后的 8 月份止损单价位: 5404 (8 月份满期 CFD 减去止损长度 200 点,与贵方 7 月份止损单的相对启动止损长度相同
    • 修订后的 8 月份限损单价位: 5704 (8 月份满期 CFD 加上止损长度 100 点,与贵方 7 月份限损单的相对启动止损长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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